此次广州两级法院的判决中,创造性地出现了“村集体利益”的概念,并以农村宅基地为集体所有,个人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的法律解释,开通了“村集体利益”顺利碾过“钉子户”房屋的坦途。
日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广州市猎德村的最后4家“钉子户”,必须将其所住房屋交予“村集体”拆除。
此次判决与以往其他“钉子户”事件的区别在于,这是起围绕着农村宅基地上的“钉子户”而发生的纠纷和诉讼。而由于我国现有土地制度对城市、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二元化规定,使这一案件具有与以往案件不同的性质和特点。
此次广州两级法院的判决中,创造性地出现了“村集体利益”的概念,并以农村宅基地为集体所有,个人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的法律解释,开通了“村集体利益”顺利碾过“钉子户”房屋的坦途。
虽然我国现行土地制度明确规定,农村宅基地为集体所有,但按照人们的普遍理解,一般随农村村民降生而自动获得的宅基地,理当享有伴其终生的无限期使用权。因此,农村居民对自己宅基地上的房屋,享有比城市居民更完全的“准所有权”。但广州市两级法院的判决,却无情地打破了这一“共识”。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弃上述社会共识和农村事实沿用的惯例而不问,只严格解读法律条文,则由于农村村民没有以明确的法律程序,将自己名下的宅基地“依法明确给”自己使用,则其所有权确实应为村集体所有。村集体也确实可以以“集体利益”的名义,收回该宅基地和与其不可分割的房屋,并以村集体确定的标准予以补偿,房屋名义上的主人却没有协商、议价的权利。
而“村集体利益”相较于边界模糊的“公共利益”,则狭窄和明确得多,只需一次村民集体的投票表决便可。猎德村村民也确实以98.6%的高票,明确了“村集体利益”所在。广州市两级法院对此案的判决,也正是基于上述的逻辑和猎德村村民的票决。
但若是这一逻辑成立,则以“集体利益”的名义剥夺某个村民个人对其房屋的权利,竟然完全与《物权法》无涉;《物权法》中所称“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竟然并不包括农村居民的房屋。这也就意味着,我国农村所有村民对其宅基地上房屋的权利,均不受《物权法》的保护。一部千呼万唤的《物权法》,却无法保护占2/3以上人口的宗物权,如此尴尬的局面,不是缘于法律的疏漏或含混,便是缘自对法律的刻意误读。
创造性地提出“村集体利益”概念,并以此绕开敏感的“公共利益”,实现拔除“钉子户”的目标,确是一次巧妙的判决。但如此判决背后的逻辑,却可能给农村居民的物权界定和保护,带来更多的不确定性。虽然中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随着城市边界的不断扩张,围绕农村宅基地上的物权纠纷注定越来越多。
如果《物权法》对农村住宅的保护功能已经被废,那么面对“公共利益”、“集体利益”和资本利益的诸多利矛,村民们又能以什么作为保护自己权利的盾牌呢?bob半岛在线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