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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上海一例拆迁纠纷今开庭 物权法成关键词

发布时间:2024-06-14 11:29:36人气:

  今天,杨浦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拆迁纠纷案件。一般情况下这类案件,只要开发商举证双方签订的协议,而该居民举证不履行协议的理由和证据,然后等待法庭的公正裁决即可。但记者在旁听了庭审之后,才意识到,这起普通的民事诉讼背后是新旧法之间的交锋,今年10月1日起实施的《物权法》掌控了这起案件的命运之轮。

  市民陆先生于1983年与徐女士结婚并育有一子。陆先生于1992年取得了位于杨浦区兰州路的一块土地的使用权证,并建造了建筑面积为46.8㎡的自住房,之后又搭建了32㎡的违章建筑。其中,徐女士的母亲资助两万元,户口也迁到这个地址。

  2006年1月,陆先生与徐女士协议离婚,鉴于陆先生有再婚打算,两人协议分割房屋产权:徐女士的母亲拥有1/3的产权,剩余产权再分三份,即陆先生、徐女士和他们的儿子每人2/9。

  2006年8月2日,陆先生在没有和徐女士等房屋共有人商量的情况下,与某开发商签订了拆迁协议,同意将自住的私房整套交由开发商拆迁,开发商允诺将以货币形式对陆先生进行补偿。但至今陆先生仍未履行协议,没有将房屋搬空。所以开发商一纸诉状将陆先生告上了法庭。

  上海浦瑞律师事务所的王克健律师认为,在2007年的9月30日之前,此案件适用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一般程序是:开发商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如若被拆迁人仍然不搬迁,管理部门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最后由法院执行庭强制执行裁决。

  但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个人的房屋,并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但是此案显然涉及是商业利益。所以根据我国宪法的精神以及新《物权法》的规定,双方签订的协议就相当于房屋买卖合同,当陆先生没有履行合同时,开发商可以告其违约,但没有权利要求其强制过户。

  这起案子还牵扯到徐女士以及其母亲和儿子的共同利益。王律师认为,拆迁协议是在离婚后签订的。虽然土地使用权证上登记的是陆先生的名字,但不能说明房子是陆先生独有。何况土地证是在双方婚姻期间获得的,房子也在此间建造的,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房屋应属双方共同财产。在离婚之后,双方以及徐女士的母亲曾经书面bob半岛在线登录协议了房屋产权的分配。

  王律师说,《物权法》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没有经过房屋共有人的授权,陆先生不具备该房屋的独立处置权。所以合同无效。

  《物权法》施行至今不过一个多月,包括法律界人士在内都还处在学习和适应的阶段,这起民事纠纷显然是适用《物权法》的典型案例。案子将择日继续庭审,搜房会密切关注案件的进程,作为提供给大家研究《物权法》的范例,请留意后续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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