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B·体育综合APP下载河南省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孟州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先后签订两份合同,约定由环保设备公司为生物科技公司购买环保设备,并负责安装、调试;施工结束、环保验收合格后,生物科技公司一次性支付126000元。环保设备公司施工结束后索要款项,但生物科技公司以设备未经调试、安全验收不合格等理由不予支付,环保设备公司则认为设备未经调试不是己方原因导致,安全验收不在合同约定范围,且其安装设备符合安全标准。环保设备公司遂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生物科技公司支付工程款。
济源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生物科技公司支付工程款87000元后,该公司提起上诉。考虑到一审审理程序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双方违约、环保验收安全验收均涉及案外人、环保设备安装的特殊性、可能涉及到司法鉴定等情况,虽然案件诉讼标的额较小,但从优化营商环境的角度出发,为使双方公司尽早从诉讼中脱离,尽快恢复各自的生产经营状态,二审承办法官秉承调解先行的理念,通过“背靠背”“面对面”等多种方式,数次与双方法人、代理人进行沟通、调解,通过耐心的辨法析理,设身处地为双方企业分析本次承揽纠纷对各自的利与弊,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现调解协议已经履行,双方的矛盾纠纷彻底化解,各自企业生产经营秩序恢复如初。
签订合同时,双方应当进行充分沟通,充分考虑到合同履行的方方面面,最大可能的避免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都应为合同相对方提供便利条件,确保合同实际履行,以达到双方合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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