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首例涉碳排放配额交易合同纠纷案、全市首例碳排放配额变现执行案、全市最大非法捕捞水产品系列案依法妥善办理;700户村民的进山路得到有效整修,160余户居民的噪音纠纷得以妥善化解;在百花山国家自然保护区设立生物多样性保护基地,在密云水库环岸设立三栖生态法治保护教育基地,与海南(南海)博物馆建立涉案珍稀野生动物制品移送机制;建立生态环境专家咨询机制,组建环境资源审判专家库……这是北京法院过去一年环境资源审判成绩单上亮眼一瞥。
2023年8月14日,北京四中院及门头沟法院、房山法院、通州法院、怀柔法院、平谷法院、密云法院、延庆法院等7家基层法院统一挂牌成立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构建起科学完善的环境资源审判体系。时隔一年,北京法院环境资源审判体系运行得怎么样?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成效如何?2024年8月14日,在第二个“全国生态日”来临之际,北京高院召开北京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新闻发布会,介绍一年来的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
据北京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李旭辉介绍,过去一年,北京法院聚焦公正司法,切实发挥生态环境保护审判职能,共审结刑事、民事、行政等各类环境资源案件374件,筑牢首都生态环境安全屏障。其中,依法审结非法采矿、非法占用农用地、污染环境犯罪案件38件,包括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31件;审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6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2件,并及时适用环境保护禁止令,为“生态颜值”的提升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依法审结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狩猎、盗伐滥伐林木犯罪案件84件,有力维护生态系统的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依法妥善审结噪声污染民事案件41件,守护人民群众的宁静生活和社会和谐。其中,朝阳法院依法审理全市首例涉碳排放配额交易合同纠纷案、丰台法院依法办理全市首例对被执行人持有的碳排放配额变现执行案,以法治之力支撑和服务新质生产力;延庆法院依法审结涉及43人的全市最大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系列案;密云法院通过强制执行促使700户村民的进山路得到有效整修,助力美丽乡村、绿色乡村发展。
李旭辉表示,一年来,北京法院专业化审判体系和能力进一步加强,基本实现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由同一审判组织集中审理模式,密云法院、延庆法院探索将执行纳入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目前全市八家挂牌法院共有环境资源审判团队11个,员额法官33人,各具区域特色和优势的环境司法保护格局基本形成,累计12篇调研成果、经验做法被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动态》刊发,9篇调研成果、优秀裁判文书在各类评选中获奖,1人获评北京法院司法实务研究专家。进一步强化法律统一适用机制,充分发挥法答网、案例库作用,统一裁判尺度,2023年至今共发布环资典型案例20余个,12个案例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2个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进一步健全审判辅助保障机制,北京高院建立生态环境专家咨询机制,四中院、延庆等多家法院组建环境资源审判专家库,通州法院多领域、全方位充实环境资源专家陪审员。
环境治理是系统工程。北京法院坚持监督与支持并重,依法审结环境行政诉讼案件172件,助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强化府院联动,密云法院设立补植复绿基地、增殖放流基地、鸟类栖息地法治保护教育基地。强化司法协同,四中院与四分检签署加强环境资源类检察公益诉讼司法协作文件,密云法院联合检察院推动构建环境资源刑事犯罪案件全面追责机制。强化普法宣传,设立环境保护法治实践基地7处、专门普法驿站6处,与海南(南海)博物馆建立涉案珍稀野生动物制品移送机制,移交玳瑁标本、砗磲制品等90余件。
近年来,北京法院主动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大局,贯彻落实三地高院《关于加强司法协作为京津冀打造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先行区示范区提供服务保障的框架协议》,深化环境资源审判领域司法协作和生态环境跨域保护。与天津、河北、山西、河南等多地法院加强司法联动,全方位推进长城、大运河、海河、密云水库、官厅水库、太行山等重点区域和绿色生态廊道的跨域保护;举办京津冀生态保护协同发展等系列主题研讨会,组织开展同堂培训,分享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理论成果,共同提升环境资源审判能力和水平。
市人大代表,民盟中央生态环境专委会副主任,生态环境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员殷培红表示,北京法院在服务首都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服务京津冀生态环境保护中作出了巨大努力,成效显著。希望北京法院进一步发挥人才资源优势,打造经典案例,以法治之力支撑和服务新质生产力、服务高质量发展。
发布会上,北京高院发布了某发电公司诉某环保公司合同纠纷案、吕某甲与某物业公司合同案、北京某公司碳排放配额(BEA)执行案、某集团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租赁合同案、赵某库等非法捕捞官厅水库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等五个典型案例。
李旭辉表示,北京法院将坚持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法治思想、习生态文明思想,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全力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有力服务保障首都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
案例一:某发电公司诉某环保公司合同纠纷案(朝阳法院)——全市首例碳排放配额交易案
案例三:北京某公司碳排放配额(BEA)执行案(丰台法院)——全市首例碳排放配额执行案
案例四:某集团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租赁合同案(东城法院)——全市首例不可移动文物司法保护令
案例五:赵某库等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延庆法院)——全市规模最大的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某发电公司通过发布比选公告采购碳排放交易配额,某环保公司对此进行了报价,并承诺如无法完成配额交易,则某发电公司可在市场上按商业合理的方式购买与合同交易标的等量的碳排放配额,如有差价,由某环保公司补齐。后某环保公司中标,但无法履约。为保证正常的生产经营,某发电公司向第三方公司采购了碳排放配额,成交价格高于某环保公司报价,由此产生了差额。某发电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某环保公司支付碳排放配额的采购差价款289万余元及利息。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碳排放配额的采购并非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某发电公司采取发布比选公告采购碳排放配额,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某环保公司虽不具有碳排放交易主体资格,但有获取可支配碳排放配额的途径,进而完成向发电公司交割碳排放配额的现实可能性,且履约方式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合法有效。由于某环保公司根本违约,导致某发电公司在采购碳排放配额过程中较为被动,某环保公司未举证证明采购过程中有违商业合理方式、采购价格明显过高,某发电公司主张的差价款有事实及合同依据,差价款之利息系某环保公司违约行为产生的实际损失,法院据此判决某环保公司向某发电公司支付碳排放配额采购差价款289万余元及利息。
本案系北京市首例涉碳排放配额交易纠纷案。涉及碳排放配额采购是否适用招标投标法、交易主体缺乏资质的碳排放配额交易合同的效力认定、碳排放配额交易中违约损失的认定等难点问题。本案裁判进一步厘清了碳排放配额交易合同成立、效力认定的规则,明确了碳市场交易主体之间的权责,对于引导民事主体在相关交易中依法履约、推动提高市场流动性具有积极意义。
吕某甲与吕某乙系父子关系,均居住在案涉小区。吕某甲与某物业公司签订《机动车停车管理服务协议》,租赁了10号楼院内的停车位101,指定停放吕某乙名下的新能源汽车。另,吕某乙与某物业公司亦签订《机动车停车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由吕某乙租赁11号楼外停车位13,用于停放同一新能源汽车。庭审中,吕某甲明确要求某物业公司在院内101车位上协助办理新能源车充电桩配装相关手续,使用汽车为吕某乙名下的新能源汽车。吕某甲认为13号车位并不在院内,且离家远,故要求某物业公司配合其在院内的101车位加装充电桩。法院现场勘验了案涉小区、101车位及13车位。根据现场勘验情况,新能源停车位在院外较空旷区域,停车位上加装充电桩情况占比高,且停车空间密度较院内小,新能源停车位区域增扩了变压器,新能源停车位除拥有汽车进出口外,与各小区之间亦有通道方便业主直接进出。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具体到本案中,对于是否允许在院内停车位上加装充电桩,还要根据双方所主张的利益性质,考虑最大利益和最小弊害加以权衡并取舍,才能更好地实现物尽其用、绿色使用。本案中,某物业公司为满足小区居民新能源汽车配备充电桩需求,将新能源车位单独划分到较为空旷、电压充足的区域统一管理,在满足新能源汽车配装充电桩的前提下,同时考虑到了小区的整体规划和安全性。另外,新能源车位与小区之间属于合理距离,并设多处进出口方便业主直接进入案涉住宅院内,并未对正常生活出行造成过多不便影响,该规划具有合理性。吕某甲明知小区配备了新能源停车位,却未充分使用新能源车位,反而以距离生活居所远为由要求在院内配装充电桩,既影响了周边居民的安全,也不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故依据民法典绿色原则的规定不予支持。
本案系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绿色原则解决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充电桩安装纠纷的典型案例。充电桩配装纠纷的争议焦点在于某物业公司是否应当协助业主配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具体到本案,则是当绿色原则、私益、物业管理三者之间存在冲突的情况下,如何准确界定绿色原则适用的限度平衡好个人利益和环境利益,绿色原则的意义不仅在于推动新能源汽车行业发展,也在于完善新能源车位合理配置使用。本案是对在新能源车位充电桩配装纠纷中适用绿色原则判定诉争作出了有益尝试,亦为适用绿色原则提供裁判指引,为该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裁判思路,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2023年初,北京某公司因经营不善,拖欠职工工资迟迟未能给付,北京市各区仲裁机构作出法律文书,要求该公司向离职员工给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后因该公司无能力给付,自2023年6月起,300余名涉案员工陆续向丰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涉案金额共计2000余万元。
执行过程中,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处置该公司名下相关财产后,查明该公司名下已无普通动产和其他方便执行的财产可供执行。执行中,承办法官了解到该公司持有可变现的碳排放配额,丰台法院向市生态环境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该公司的碳排放配额采取预冻结措施,待该公司履行2022年度碳排放配额清缴义务后,再推进剩余配额处置程序。2024年4月上旬,丰台法院向北京绿色交易所送达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预先对北京某公司的碳排放配额成交款进行扣留。在丰台法院监督和市生态环境局的见证下,北京某公司现场将其持有的碳排放配额在北京市碳排放权电子交易平台公开挂牌。当日,该公司持有的1万余吨碳排放配额全部交易成功。
本案执行既充分考虑了环境效益优先,推动经济社会绿色转型,又有效维护了碳市场交易秩序,助力优化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营商环境。同时,以高质量执行工作充分激发碳市场机制作用,充分发挥北京产权交易所处置平台功能和北京绿色交易所价值发现功能,实现了财产价值最大化,构建出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兑现、被执行人债务困境解决、配额购买方生产规模扩大的多赢局面。
诉争四合院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南大街礼士胡同,原为清末武昌知府的宅邸,后几经修缮改建,于1984年被确定为北京市第三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某集团公司系涉案四合院的所有权人,曾于2004年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包括租赁合同在内的一系列合同,其中租赁合同期限为40年,还特别约定在政府许可、主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办理所有权转让。其后,某房地产公司作为该四合院的实际使用人和管理人,BOB·体育综合APP下载将其用于陈列收藏品,还聘请古建筑保护设计专家依照文物建筑档案中的建筑图纸进行一系列保护性修复。现两家公司就双方之间成立的是租赁关系还是买卖关系产生争议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中,东城法院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司法保护令,除提出禁止对文物保护范围内的古砖、古墙、古木等实施拆除、损毁、刻划、涂污等破坏活动外,还特别提出禁止违反规定用途使用文物及其他破坏文物的违法行为。
这是北京法院首次针对不可移动文物发出的司法保护令。人民法院秉持统筹好文物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理念,通过及时发送司法保护令方式,依法确保该四合院在诉讼阶段及后续执行阶段都能得到有效保护。
2021年3月至2023年6月间,被告人赵某库、王某朋先后组织被告人段某明等人在禁渔区北京市延庆区官厅水库康西草原水域,使用地笼等北京市明令禁止使用的工具非法捕捞鱼、虾等水产品。鱼虾上岸后,被告人赵某库、王某朋立即联系被告人赵某新等人收购变现。经评估,被告人赵某库、王某朋组织和参与非法捕捞的水产品价值共计72万余元,所需修复生态环境费用共计115.995万元。各被告人退缴违法所得、修复生态环境费用共计94.1428万元。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赵某库等十一人提起公诉,同时对赵某库等十六人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库、王某朋组织被告人段某明等人使用禁用工具在禁渔区非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赵某新等人明知赵某库、王某朋非法捕捞水产品,仍积极配合将水产品收售变现,与赵某库等人形成稳定的捕收利益链,亦应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涉案非法捕捞行为对水生生物资源量以及生物多样性有显著破坏作用,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遂对赵某库等十一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至拘役五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判决赵某库等十六名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承担修复生态环境费用共计115.995万元。宣判后,各方未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是北京市规模最大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系列案件之一。人民法院依法适用“三合一”审判机制,全面梳理组织、捕捞、收购上下游犯罪的证据,将收购人与捕捞人认定为共同责任人,在精准惩治犯罪的同时,贯彻宽严相济的政策,充分考虑行为人退缴违法所得、修复费用的情况酌予从轻处罚;并将刑事退缴的违法所得抵扣附带民事部分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有效发挥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在平衡环境公共利益与行为人责任方面的功能。同时,人民法院创新责任承担方式,坚持恢复性司法实践与社会化综合治理理念,综合运用“缴纳修复费用+开展劳务代偿+碳汇替代修复”多元修复手段,推动环境资源保护司法审判与行政执法协调联动,以专业监管督促被告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
原标题:《筑牢首都生态环境安全屏障 北京法院一年审结环境资源案件374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