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刘永政、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伏京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郝春梅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一)2021年起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情况
以上调整情况所依据的准则包括新租赁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1、公司在执行新租赁准则时选择简化处理,在首次执行日根据剩余租赁付款额按首次执行日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折现的现值计量租赁负债,无需调整2021年年初留存收益;2、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对相关PPP业务进行追溯调整。
证券代码:600008 证券简称:首创环保 公告编号:临2021-06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首创生态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2021年度第二次会议于2021年10月15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召开监事会会议的通知,并于2021年10月28日以现场及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李章主持。公司监事会经过表决,通过如下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的内容能够真实地反映出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和财务情况;报告的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编制和审核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报告的编制和审议过程中,未发现编制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监事会认为:公司依照财政部颁布的相关制度的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了相应的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严格履行了相关程序,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8,9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
因工作调整,公司控股股东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不再推荐李章先生担任公司监事职务。同时,提名钟北辰先生为北京首创生态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任期与本届监事会任期相同,钟北辰先生简历详见附件。
钟北辰:男,1974年12月出生,大学本科。历任中国轻工业部规划设计院建筑师,北京安华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阳光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创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兼首创钜大有限公司董事长。
证券代码:600008 证券简称:首创环保 公告编号:临2021-071
北京首创生态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首创生态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21年度第二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2021年度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8,9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834号)核准,公司于2018年10月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9名特定投资者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股票864,834,083股,发行价格3.1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689,633,998.13元(以下除非特别注明,所称“元”均指人民币元),扣除承销商发行费后收到的募集资金为人民币2,660,048,024.15元,另扣除本次发行直接相关费用人民币2,286,483.41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657,761,540.74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8年10月31日全部到位,并由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致同验字(2018)第110ZC0268号《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截至2021年9月30日,累计已使用募集资金金额243,001万元;累计取得利息收入3,300万元;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为1,862万元;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27,400 万元。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分别在民生银行北京阜成门支行、农业银行北京朝阳东区支行、工商银行北京安定门支行和杭州银行北京东城支行开立了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同时与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2018年11月12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可使用5亿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本次会议同时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置换资金总额为2,141,185,382.98元。
2019年11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2019年度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2019年度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可使用36,5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2020年10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2020年度第四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2020年度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可使用29,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截至目前,公司无超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情况。前次补流资金已于2021年10月26日全部归还,详见公司临2021-066号公告。
截至2021年9月30日,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为1,862万元,在银行账户的存储情况如下:
截至2021年9月30日,募集资金已投资金额约为243,001万元,具体投资项目情况如下: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和经营成本,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不超过28,9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此次借用资金不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2021年10月28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21年度第二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2021年度第二次会议分别一致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独立董事、监事会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出具了核查意见。相关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和经营成本,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履行了公司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规中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28,9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严格履行了相关程序,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28,9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及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的情形;本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与主营业务相关,不存在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的情形;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21年度第二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2021年度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要求。
证券代码:600008 证券简称:首创环保 公告编号:临2021-06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首创生态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21年度第二次会议于2021年10月15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21年10月28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及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11人,实际出席董事11人。会议由董事长刘永政主持。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之规定。会议经表决后,全体董事一致通过如下决议:
同意调整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调整后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构成如下:
同意会计政策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财政部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作出的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8,9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八届监事会2021年度第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监事变更的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适时发出召开公司股东大会的通知。
证券代码:600008 证券简称:首创环保 公告编号:临2021-07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财政部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作出的调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详见正文“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财政部于2021年2月和2021年8月先后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财会〔2021〕1号)和《PPP项目合同社会资本方会计处理实施问答和应用案例》,关于社会资本方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合同的会计处理进行解释规定,要求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1月1日至施行日新增的相关业务,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进行相应调整。
北京首创生态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创环保”或“公司”)于2021年10月2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2021年度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于同日召开的第八届监事会2021年度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PPP项目的相关会计处理按照财政部 2008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2 号》中关于“五、企业采用建设经营移交方式(BOT)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应当如何处理”的内容执行。
此次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和《PPP项目合同社会资本方会计处理实施问答和应用案例》明确了社会资本方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合同的会计处理,主要内容包括:
(1)社会资本方提供建造服务(含建设和改扩建,下同)或发包给其他方等,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确定其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并进行会计处理,确认合同资产。
(2)社会资本方根据PPP项目合同约定,提供多项服务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将交易价格按照各项履约义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分摊至各项履约义务。
(3)在PPP项目资产的建造过程中发生的借款费用,社会资本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对于确认为无形资产的部分,社会资本方在相关借款费用满足资本化条件时,应当将其予以资本化,并在PPP项目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结转至无形资产。除上述情形以外的其他借款费用,社会资本方均应予以费用化。
(4)社会资本方根据PPP项目合同,在项目运营期间,满足有权收取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条件的,应当在社会资本方拥有收取该对价的权利(该权利仅取决于时间流逝的因素)时确认为金融资产,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社会资本方应当在PPP项目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将相关PPP项目资产的对价金额或确认的建造收入金额,超过有权收取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差额,确认为无形资产。
(5)对于社会资本方将相关 PPP 项目资产的对价金额或确认的建造收入金额确认为无形资产的部分,在相关建造期间确认的合同资产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无形资产”项目中列报;对于其他在建造期间确认的合同资产,应当根据其预计是否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变现,在资产负债表“合同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列报。
(6)对于社会资本方将相关 PPP 项目资产的对价金额或确认的建造收入金额确认为无形资产的部分,相关建造期间发生的建造支出应当作为投资活动现金流量进行列示。除上述情形以外的社会资本方在 PPP 项目建造期间发生的建造支出,应当作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进行列示。社会资本方应当将 PPP 项目建造期间发生的重大建造支出的现金流量信息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调整PPP项目资产的报表列报:将确认为金融资产的已运营PPP项目,从长期应收款调至合同资产和其他非流动资产;将确认为无形资产的在建PPP项目从合同资产-其他非流动资产调至无形资产。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将PPP项目预计负债核算方法从PPP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将未来重置支出按折现值一次性确认并计入资产原值后在运营期内摊销,调整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在运营期内逐期计提并计入成本费用。
本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对2021年1月1日资产负债科目影响情况如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规定,公司将确认为金融资产的在建PPP项目发生的建造支出,作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进行列示,原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将相关建造支出作为投资活动现金流量列式。
原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对公司未直接提供实际建造服务的,不确认建造服务收入,本期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规定,将符合主要责任人条件的PPP项目,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确认合同资产,在项目建造期间确认建造服务收入。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依照财政部颁布的相关制度的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了相应的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监事会认为:公司依照财政部颁布的相关制度的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了相应的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bob半岛在线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