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分类听起来事小,却与每个人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实行垃圾分类,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生活环境,关系节约使用资源,是社会文明水平的重要体现。为了让垃圾分类这件“最难推广的小事”真正落地,开发区开始“动真格”了!
为了更好地宣传和普及垃圾分类知识,为在培育、学习正面典型的同时,发挥反面典型的警示教育作用,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分局梳理了垃圾分类的十大反面典型案例。希望通过反面典型案例的教育,起到处罚一起、教育一片的效果,让“垃圾分类就是新时尚”被更多的人接纳,让大家更了解谁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主体、需要履行什么职责、管理不力需要承担什么后果等。
3月1日,苏孟中队执法人员巡查中发现在金华市婺城区兰溪街1500号保集湖海塘庄园一地块小区内某公司保洁人员混合收集不同种类垃圾桶内的垃圾,并统一收集到小区内垃圾中转站,中转站内一只有毒有害垃圾桶内投放了厨余垃圾水果皮等,另一只厨余垃圾桶投放了塑料袋等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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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5000元的罚款。
3月4日,苏孟中队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在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南街绿城海棠花园小区内,某公司工作人员将四分类垃圾桶中可回收垃圾桶内的垃圾倒入有害垃圾桶内,然后与厨余垃圾、其他垃圾一同倒入运输垃圾的三轮车车厢里,车厢内各类生活垃圾混合堆放运输。
依据《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某服务有限公司处以5000元的罚款。
2月28日,苏孟中队执法人员巡查中发现在金华市滨江金色蓝庭小区内某保洁人员混合收集不同种类垃圾桶内的垃圾,并统一收集到小区内西北角垃圾收集点,收集点共有垃圾桶二十四只,其中餐余垃圾桶二十二只,其他垃圾桶二只,每只餐余垃圾桶内各种垃圾混合投放,有厨余垃圾,废塑料袋等。
依据《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5000元的罚款。
10月24日晚,三江中队执法队员在金华市婺城区东莱路633号“婺粥堂”“检查中发现,该店未设置分类垃圾桶,将已使用过的包装盒、餐巾纸、鸡蛋壳等生活垃圾混合投放在一个垃圾桶内,根据《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生活垃圾需按规定实施分类管理:已使用过的包装盒属于可回收垃圾,已使用过的餐巾纸属于其他垃圾,而鸡蛋壳属于易腐垃圾。
依据《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店家处以200元的罚款。
10月21日上午,三江中队执法队员在金华市婺城区兰溪街69号 “张亮麻辣烫”检查中发现,该店未设置分类垃圾桶,将已使用过的包装袋、饮料瓶、鸡蛋壳等生活垃圾混合投放在店面内西南角的一个垃圾桶内,根据《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生活垃圾需按规定实施分类管理:已使用过的包装袋属于其他垃圾,饮料瓶属于可回收垃圾,而鸡蛋壳属于易腐垃圾,执法队员当即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当执法队员再次到该店检查发现,该店家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进行整改。
依据《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店家处以200元的罚款。
10月24日晚上,执法队员在金华市婺城区金磐路422号“外婆家”店内检查发现,该店未设置分类垃圾桶,将已使用过的包装袋、餐巾纸、蔬菜等生活垃圾混合投放在店面内东面的一个垃圾桶内,根据《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生活垃圾需按规定实施分类管理:已使用过的包装袋属于可回收垃圾,已使用过的餐巾纸属于其他垃圾,而蔬菜属于易腐垃圾,未按照分类要求将垃圾进行投放。执法队员当即向该店负责人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于当日20:00前按规定将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投放。当日20时00分,执法队员再次检查发现,该店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进行整改。
依据《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店家处以200元的罚款。
7月10日,西关中队执法队员在检查中发现金华市双龙南街290号的金三品生鲜超市门口的一个厨余垃圾桶内混合投放了塑料网状包装袋等其他垃圾,且在该垃圾桶边上堆放纸箱等可回收物。执法队员对相关负责人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当执法队员再次检查时发现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进行整改。
依据《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店相关负责人处以200元的罚款。
9月16日上午,西关中队执法队员巡查中发现金华市婺城区五里亭社区康亭街42号门前的餐厨垃圾桶内,混合投放了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执法队员当即对其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在限期内整改到位,当执法队员再次检查时发现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进行整改。
依据《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500元的罚款。
7月30日上午,汤溪中队执法队员在巡查中发现当事人姜某在金华市婺城区汤溪镇护城街与学士路交叉口,将报纸、泡沫、塑料薄膜等生活垃圾混合投放在垃圾桶旁。根据《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生活垃圾需按规定实施分类管理:报纸、泡沫属于可回收垃圾,而塑料薄膜属于其他垃圾,当事人姜某并未按照规定进行分类。执法队员发现后立即向当事人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于2019年7月30日9时30分前自行清理上述生活垃圾,将生活垃圾按照要求进行分类投放。当天10时00分,执法队员再次检查发现,姜某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进行整改。
依据《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姜某处以200元的罚款。
5月23日上午,江南中队执法队员在巡查中发现金华市婺城区双溪西路与安平里路口“寻味餐厅”厨房摆放有一只塑料垃圾桶,垃圾桶内混合投放了塑料袋、玻璃瓶、蔬菜叶等生活垃圾。根据《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生活垃圾需按规定实施分类管理:蔬菜叶属易腐垃圾,塑料袋、玻璃瓶属可回收垃圾,执法队员立即向负责人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于2019年5月23日10时50分前自行清理上述生活垃圾,将生活垃圾按照要求进行分类投放。当天11时00分,执法队员再次检查发现,该负责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进行整改。
依据《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店负责人处以200元的罚款。
⑴【可回收物】主要有纸张类、塑料类、玻璃类、金属类(废铁、铝、铜)、织物类等。
⑵【有害垃圾】主要有废旧小电子产品,废旧灯管灯泡、过期药品、各种化学用品及容器、打印机墨盒、硒鼓,废水银温度计、血压计等。
⑶【餐厨(厨余)垃圾】餐厨垃圾特指宾馆、饭店、单位食堂、供餐单位等产生的高水份垃圾。厨余垃圾指居民日常产生的剩菜剩饭、瓜皮果壳、动物内脏、茶叶渣、中药渣等。
⑷【其他垃圾】指除去上面三类的垃圾,主要有灰尘尘土、卫生间废纸、废弃塑料包装物、婴儿尿布湿、干果果壳、大骨头、破碎的碗片、用过的一次性餐具、室外的落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