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城市生活垃圾的去向相,相信很多人都会有疑问。一座城市一天到底能产生多少的垃圾?这些垃圾都被运送到了哪里?这些垃圾有没有可能被重复利用?如何重复利用?
目前,国内外广泛采用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方式主要有卫生填埋、焚烧、堆肥和综合利用(再生循环利用)四种处理方式。垃圾处理的最佳方式是综合处理。西方发达国家的垃圾处理对策或者说垃圾处理方式的选择原则为:首先是尽可能进行回收利用;其次是尽可能对可生物降解的有机物进行堆肥处理;再次是尽可能对可燃物进行焚烧处理;最后是对不能进行其他处理的垃圾进行填埋处理。这里“尽可能”的含义就是以经济条件许可为前提,现实状况是不可能做到百分之百分类收集,不可能将可堆肥物进行全部堆肥处理,同样也不可能是将所有的可燃物进行焚烧处理。垃圾处理设备的出现加大了垃圾回收利用价值,填补了国内在垃圾处理设备上的缺口!
我国的城市垃圾处理在改革开放的二十多年里,应该说取得了前所未有的进步,但同时也面临着许多困难,存在着许多问题。出现的各种现象和问题可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方面垃圾处理的要求和呼声不断提高,垃圾处理的费用没有稳定的来源。各种检查和评比可以促使政府部门重视垃圾处理,但如果投人不够,很容易导致弄虚作假。
例如,根据全国城市垃圾处理状况统计,城市生括垃圾处理能力1997年比1990年增加约22万吨/日(1997年垃圾处理能力为22.51万吨/日,1990垃圾粪便处理能力为0.7万吨/日),而这期间(1991至I997年)环卫投资(固定资产投资和更新改造投资)总计为78.7亿元(见表1),折合到1997年价格约为100亿元人民币,如果按垃圾处理投资占环卫投资的20%估计(没有准确的统计,按较高估计),用于垃圾处理的投资约为20亿元,相当于单位垃圾处理投资约为0.9万元/(吨/日)。如果按照垃圾处理投资相对较低的填埋场对比分析,在此期间建成并投入运行的5个较好的填埋场单位投资统计平均值为5.0万元/(吨/日),那么实际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投资低于要求的18.0%.或者说,按照实际投入的估算,1997年的垃圾处理率低于10%。
垃圾处理的复杂性要求政府加强控制力度,加紧制定完善的法规体系,如果政府直接参与具体的建设和运营过程会导致投资效益低下在没有完善的法规体系并创造出市场环境的条件下,匆忙引入市场化运营,就会导致混乱。
虽然垃圾处理厂(场)不同于一般商品加工生产厂,其产品主要为服务(处理垃圾),不会象一般商品那样受市场需求变化的影响。但象堆肥处理场(厂)和焚烧处理厂由于其技术和工艺路线的多样性,处理成本及处理条件也有很大差异。例如,动态堆肥的投资成本和运行成本要比静态堆肥一般要高出50%以上,堆肥处理对于混合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因其处理的成本较高和堆肥质量难以保证,大规模的堆肥处理厂也很难正常运行。但在目前的垃圾处理投资条件下,地方政府部门在建设垃圾处理厂(场)时,为了能够多获得国家给予建设资金如国债资金,往往盲目的提高建设规模和投资水平,并不考虑实际运行条件。实际上目前已经出现了一部分利用国债资金建设的垃圾堆肥厂(场)、焚烧厂建成之时就是停产关闭之日的现象。有的城市为了上项目,甚至出现同时立项建两个垃圾处理场,两个垃圾处理场的处理规模都是现有城市的垃圾总量。
垃圾处理厂(场)按照事业单位模式由政府直接参与具体的建设运行,建设期限长,投资高,人员多等现象也经常出现,甚至一些垃圾处理厂(场)从项目立项到建成10年时间还不能完成。
技术标准一定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当一个防治污染的环保标准指标提高或降低,必然会影响社会的投入的变化。我们每制定一项指标,首先要研究为实现这个指标社会需要付出多少和能够付出多少,并使技术标准和经济发展水相适应此外,必须严格监管,技术标准才有实际指导意义。
虽然垃圾无害化处理已提出多年,由于没有完备的垃圾处理技术标准体系,缺少垃圾无害化处理的标准,无害化处理定义弹性很大,因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的目标也就不完整,不确切。例如,按照1999年《城市建设统计年报》统计,我国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63%,也就是说超过一半的城市生活垃圾得到无害化处理。在这些城市生话垃圾无害化处理量中,约有90%以上是卫生填埋处理,而实际上大多数填埋场不能够达到《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标准》(CJJ-1988)要求。例如:该标准中要求填埋物的主要物理性质和构成成分应符合下列规定:1.含水量应小于20—30%;2无机成分应大于60%;密度应大于0.55t/m3。我国现行的城市垃圾填埋场大多不满足这三项要求,而且实际上也没有填埋场按照这三项要求去对填埋物进行控制。这一方面说明现行的标准并没有得到严格执行,或者现行的标准与实际相差太大而无法实行,另一方面也说明垃圾无害化处理标准模糊。
如果同一个商品在罚一个市场中有两种价格,价格高的将难以售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技术标准不同,控制污染的水平不同,处理的成本差异很大,举一个极端例子可以说明、现代的生活垃圾焚烧处理成本较高,总成本要在150元/吨以上;而对于露天焚烧垃圾,恐怕其成本接近零,两者的最大差异就在于焚烧过程中排放的污染物量的不同。对于一个城市如果对垃圾堆放不加严格控制.就很难保证这些生活垃圾进入规范的垃圾处理厂(场);对于那些需要特别处理的垃圾如医疗垃圾等不严格控制,就会进入一般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如填埋场。目前,绝大多数城市普通工业垃圾和医疗垃圾都没有管理,全部混入生活垃圾.进人生活垃圾处理系统。尤其是广东、福建、江苏等加工业发达地区,大量的加工业垃圾进人生活垃圾,造成环卫部门很大的负担。还有一些城市虽然建了垃圾处理厂(场),但垃圾堆放和垃圾处理并存,在没有严格监管的条件下,垃圾的流向就可想而知了。
新乡市利菲尔特滤器股份有限公司,自主研发的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工艺及设备,具有分选效果好,自动化程度高。在达到减容、减量和无害化综合处理的同时能最大程度的利用垃圾资源,是国内较为先进的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工艺设备,填补了国内在垃圾精选设备的多项空白,实现了城市垃圾变废为宝的良好效果。
分选效果好:利菲尔特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工艺,能有效将生活垃圾分选为:无机类、杂质类、有机类和金属类等。分选纯度可达95%以上。塑料、橡胶、衣物等的分选率更可高达到98%以上。
自动化程度高:利菲尔特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处理整套工艺配置了完全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度自动化、智能化先进核心分选设备,全程采用视频监控、远程操作、封密运行。
资源最大化:利菲尔特在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工艺中进行了有效的资源回收,得到了有机肥、金属、可燃气,建材、燃料油等大量能源。
与传统的垃圾填埋处理方法相比,利菲尔特的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工艺占地面积小,不会造成环境二次污染,且能使垃圾资源变废为宝、循环利用。
与垃圾焚烧处理方法相比,利菲尔特的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工艺不但建设和运营成本低廉、适用范围广,而且采用“分而处之,拣而用之”的垃圾处理理念。能使垃圾最大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更能因地制宜,物尽其用,实现经理利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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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传统的垃圾堆肥处理方法相比:利菲尔特的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工艺不但可以定制化设计,规模化工业处理,而且设备操作简便、全程无人值守自动化,不但能实现垃圾处理效率的高效化,而且也能保证垃圾处理整体运营的更安全。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