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9年7月1日《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实施以来,广大市民群众和企业积极参与,主动作为,在各方努力和践行中,垃圾分类就是新时尚的理念已逐步深入人心。但在日常监管执法中,还是存在一些企业和个人为了一时的方便,随意堆放垃圾,未进行分类的情况。
今年以来,宝山区吴淞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开展垃圾分类领域的执法检查942次,出动执法人员1619人次,宣教1984次,对违反《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单位和个人开具执法文书161份,其中作出简易程序处罚94起、作出普通程序处罚67起,罚款金额共计13940元。
案例一2024年xx月xx日在淞兴西路248号,发现当事人丁某某未按照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将干垃圾与湿垃圾混投且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罚款100元。
2024年xx月xx日在淞宝路96号-1,发现当事人梁某某未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周边环境整洁,周边有杂物、包装纸垃圾等行为,违反了《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整改并罚款100元。
2024年xx月xx日在逸仙路3945号,发现某公司未按照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将干垃圾与有害垃圾混投且拒不整改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对该单位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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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管理责任人未按照要求设置收集容器、设施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管理责任人未分类驳运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