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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发布2023年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情况通报

发布时间:2024-10-27 23:51:06人气:

  2023年,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以下简称上铁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坚持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院党组正确领导和上级法院有力指导下,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有力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助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政府建设;坚持司法能动理念,贯彻诉前、诉中、判后全周期化解,切实促进矛盾纠纷实质化解;聚焦重点执法领域,深度参与社会治理,努力实现行政争议源头预防;积极培育精品案件,努力加强审判调研,多篇案例、调研成果在全国和本市相关评比中获奖。2023年上铁法院行政庭获得上海法院系统集体二等功。

  为更好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进一步强化行政纠纷诉源治理,现将上铁法院2023年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情况予以通报。

  2023年上铁法院共受理行政案件963件,其中涉徐汇、长宁、虹口、普陀等集中管辖四区案件726件,占75.4%;以市级机关为被告的案件134件,占13.9%;以四区外其他区相关行政机关为被告的案件100件,占10.4%;以高校等主体为被告的案件3件,占0.3%。全年共审结行政案件955件,结收比为99.2%。

  2.案件所涉执法领域分布出现新变化,涉街镇案件大幅上升且“一人多案、一事多案”情况较为多发。

  2023年,上铁法院在持续抓好行政争议实质解决、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等重点工作的同时,还开展了以下几项特色亮点工作:

  一是加强机制建设。与集中管辖四区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签订《关于强化司法、行政衔接联动 促进行政纠纷诉源治理的框架协议》,合力促进行政纠纷源头预防。二是加大司法建议工作力度。针对司法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共向行政机关制发12份司法建议,针对行政执法权下沉后街镇执法存在的问题,制发上海法院行政审判领域首份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切实发挥了“审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有效防止了后续类似争议的产生。三是加强适法问题专题研讨。跨前一步,与相关行政机关、复议机关,就城市更新、市场监管相关法律问题专题研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做好争议源头预防工作。

  上铁法院紧紧围绕“数字改革赋能”工作主线,积极推进行政审判应用场景建设。多项应用场景及要素式审判场景已有序开发。

  2名法官入选上海法院实务专家库,1名法官被评为上海法院办案能手,1名法官助理获评上海法院审判辅助标兵。1篇调研成果在全国法院优秀行政审判业务成果评选中获奖,2篇案例在全国法院系统优秀案例分析评选中获奖,7篇案例入选上海法院行政审判典型案例、上海法院行政争议实质解决案例。中标市高院类案要件指南课题、报批课题及市依法治市课题等近10项,多篇调研文章在全国和本市相关刊物发表。

  2023年各相关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情况总体较好,但在部分案件中也反映出执法、应诉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引起重视并加以改进。

  1.准确查明案件事实的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如个别案件中存在对申请内容指向认定有误、对履职申请主体和内容归纳不准确等情况。

  2.准确完整适用法律规范的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如个别案件中存在遗漏、混淆适用法律规范、适用失效的法律规范、法律适用不具体等问题。

  3.遵循合法正当程序要求的意识有待进一步提升。如个别案件中存在未听取陈述申辩意见、未送达或未在法定期限内送达法律文书、bob半岛在线登录办案期限超期、未保障复议阅卷权等情况。

  4.规范有序执法的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如个别案件中存在收件机制不健全、法律文书制发不严谨、执法标准前后不一致等情况。

  负责人出庭推动争议实质解决的成效、行政机关参与协调化解的主动性、行政机关应诉规范性、工作人员应诉专业能力等有待提升。

  要以习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根据严格执法、人性化执法、柔性执法、阳光执法的要求,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努力实现执法三个效果的最佳融合。

  关注重点执法领域改革新问题,进一步梳理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的执法事项和处理职权,明确有关事项的处理部门和执法口径,充实基层执法力量,持续增进执法体制改革工作成效;提升行政复议承载化解争议效能,充分发挥复议机关内部纠错功能,主动纠正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加强行政复议对当事人实质争议、合理性争议、关联民事争议的关注,提升行政纠纷解决效能;加强执法领域新型矛盾纠纷研判,梳理分析加装电梯重点领域矛盾纠纷,制作争议事项分类清单,根据争议重点改进工作方向和方式方法,为矛盾争议调处提供参考,保障加装电梯民生工程依法有序推进。

  建立负责人出庭应诉长效机制,严格落实出庭应诉法定要求,形成负责人出庭应诉常态化;提升负责人出庭实质参与度,积极回应相对人实质争议,切实推进矛盾争议解决;促进行政机关出庭应诉规范化,保证参与庭审规范性,改进模板化、同质化应诉问题。

  梳理重点领域矛盾纠纷,做好法律风险预防;强化府院、院校联动,形成法律适用共识;凝聚多元调处合力,促进行政争议最大限度化解;提升行政机关协调主动性,实现争议实质解决全流程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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