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中,当事人主动放弃权利的,一般情况下法院会予以尊重并同意。但有“一般”,就有“例外”。近日,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在一起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件中,依职权追加明确放弃主张权利的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并判决被告向其返还相应款项,有效防止滥用“弃权”导致的案外债权人合法权益受损。
王伯与张某、赵某签订《宅基地转让协议》,约定王伯以20万元的价格,将某宅基地转让给张某和赵某。王伯收到转让款后,将宅基地交付张某、赵某共同使用。
后该地块被征收,因张某、赵某均不是该宅基地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该宅基地使用权,故其二人将地块交还王伯。
然而,王伯却迟迟未返还20万元款项。于是张某提起诉讼,要求王伯返还20万元并支付利息。
在阅读案件材料的过程中,经办法官白一帆发现,转让协议的乙方一栏有张某和赵某的签名,交易款项也由赵某、张某各付10万元。按理说,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赵某作为交易方,也可以要求王伯返还10万元。
但出人意料的是,赵某在张某起诉前出具了一份声明,同意张某收取全部土地转让款。10万元并不是小数目,赵某为什么会放弃?这真的是赵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吗?
为充分保护赵某的诉讼权利和合法利益,法官立即联系赵某,但赵某在电话中不愿多说理由,只是再次表示其同意张某收取全部土地转让款。赵某这波反常的操作,让法官感到疑惑不解。
鉴于赵某是合同当事人,依法应当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而赵某自己又没有提起主张,于是法官依职权追加了赵某为该案第三人。
赵某转的这笔钱是我委托帮忙转的,是我的钱。我只是让赵某帮忙管管房子,如果遇到拆迁补偿,我再给她分点钱,所以才让她也在合同上签名。
张某、赵某的说法让法官产生了一系列疑问:如果这笔钱是张某自己的,那当时张某为什么不用自己的账户转账,而是用赵某的账户?如果赵某不是合同当事人,为何又作为交易方签订合同?为何赵某拒绝先收取款项再向张某返还?
带着诸多疑问,法官在审判系统进行了关联查询,发现张某、赵某二人还有多bob半岛在线登录起因“共同购买”宅基地房屋产生的纠纷正在审理中。“难道赵某收到这笔钱后,就没办法返还给张某了?”法官突然好像明白了什么。
发现上述疑点后,法官决定进行更深入的调查。除了审判系统,还进一步关联到执行系统,结果还线件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债务尚未履行完毕,而张某不存在这个情况。
这意味着,如果完全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判决王伯将20万元全部返还张某,而不是返还给张某、赵某二人,那么赵某所涉执行案件的债权人,将会因为赵某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权益受损。这对于这些债权人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
为了维护相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另起纠纷,法官对赵某放弃权利的行为不予认可,并在综合考量后作出判决:王伯向原告张某、第三人赵某返还20万元款项并支付利息。
判决生效后,法官迅速对接执行部门,促成赵某与相关执行案中的债权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目前,赵某已将这10万元用于清偿执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本案中,赵某作为3件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尚未履行完毕金钱给付义务的情况下,放弃主张权利,有损相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属于权利滥用,应当予以制止。
本案运用穿透式思维,透过表面现象审查行为的目的与本质,识破了当事人看似合理、实则滥用权利的行为,通过公正合理的裁判,切实维护了相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矛盾纠纷一次性实质化解。这是广州法院在具体案件中践行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理念的生动实践。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