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遏制我区违法建设行为,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秩序,深入开展广州市查处违法建设“攻坚战”专项整治行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等法律法规、《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更加干净整洁平安有序百日攻坚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城管〔2017〕465号)和市、区查违“攻坚战”再动员再部署大会精神,区政府决定对全区范围内的
新增违法建筑,一律拆除,在项目征收范围内一律不给予任何补偿,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从重处理参与违法建设的土地权属人、使用人、投资人、施工人、受益人等“五类人”。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未取得合法报建手续的建筑,必须停工,限期拆除排栅和升降架等施工机械,清除建筑材料,撤出施工人员。
已建成的违法建筑,属地街镇、村(居)社不得向违法建设当事人发放出租、转让以及临时经营场地使用等证明
五、在查处过程中,凡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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