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上海二中院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积极履行审判职能。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我们从2022年审结的案件中精心挑选出“十大典型案例”, 让我们一同感受蕴含在这些典型案例中的温度与力量吧。
江苏某公司与上海某公司签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因工程款发生争议,江苏某公司起诉要求上海某公司支付工程款2亿2千多万元及逾期利息,因欠付的工程款项中含大量农民工欠付工资,遂在起诉追讨工程款的同时申请对涉案项目土地及房产进行查封。上海某公司对江苏某公司主张的工程款金额并不认同,并因涉案项目土地及房产被查封造成该公司融资困难,工程停顿。本案由上海二中院“乔法官工作室”委托上海先行法治调解中心调解,在“乔法官工作室”的指导下,调解员根据最高法院指导精神,以率先达成部分和解协议为突破口,并经立、审、执多个部门有机衔接、协调联动,最终促成了该起标的额高达2亿多元的案件以撤诉结案,4000万农民工工资也于春节前顺利发放。
本案作为经先行调解程序顺利化解的一审案件,既保障了农民工权益,有效化解可能引发的群体争议,也是对“保交楼、稳民生”政策要求的贯彻落实,助力企业渡过难关。本案的成功调解是上海二中院立、审、执连同政府部门通力协作,积极参与矛盾多元化解的成果,更是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建设成果的生动体现。
2022年4月,被告人龚某某从上海市某大型超市工作人员处获悉社区团购信息后,隐瞒超市要求的团购流程等信息,通过微信等方式,在社区居民的微信群内发布团购信息,并在微信群内谎称已预留足额团购套餐,假借团购之名敛财,将诈骗所得充值至“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涉及被害人40余名,涉案金额2万余元。经审理,龚某某被判诈骗罪,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罚金六千元。
本案发生于防疫措施实施期间,被告人利用社区团购进行非法敛财,在给人民群众造成财产损失的同时,也严重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本案裁判不仅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及时打击涉疫情敛财犯罪,服务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决心,也对普通群众作出提示,个人组织的社区团购、朋友圈团购等交易模式透明性不足,存在较大资金受损及产品质量风险,参与团购务必慎之又慎,保护好自身权益。
被告人廖某某设立某教育培训有限公司,在未取得证监会颁发的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许可的情况下,从台湾地区等地招募多名在大陆内地未取得证券执业证书的讲师,线上发布专题课、解盘等类型的视频节目,线下举办讲座,面向社会公众招揽学员听课或在社会上出售相关视频节目,有偿提供证券、期货投资方面的服务,经营数额5亿余元。此外,廖某某还出资参股经营某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在未取得证监会业务许可的情况下,开发、制作具有荐股功能的软件出售,向视频观看者有偿提供证券投资方面服务,经营数额3000余万元。经证监会上海监管局认定,廖某某行为系面向公众有偿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分析、预测、建议,属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经审理,法院认定廖某某伙同他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
本案系财经名人廖某某借“证券知识培训”之名非法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引发的刑事案件。当前互联网及线下存在大量有偿的证券分析及投资咨询活动,本案对认定相关从业人员是否属于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提供了行为规范指引,传递出司法机关“零容忍”打击证券违法犯罪,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坚定态度。
耿某某在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某高端奢饰品品牌网站下单购买一款饰品,三日后收到该公司取消订单后的退款,引发纠纷。某商贸有限公司以耿某某存在刷单等异常交易行为为由,主张其取消订单系行使约定解除权。经审理,法院认为商家在其相关页面并未对异常交易行为的标准作出明确说明的情况下,应该按照一般消费者的认知标准进行判断,即是否属于为正常消费需求而登录、浏览、加购,其交易频次、数量等是否超出了一般消费者进行网络购物所应有的范围。根据本案查明事实,法院认定某商贸有限公司不享有约定解除权,其取消订单并退款的行为构成违约。
本案系一起典型网络平台商家以消费者存在异常“刷单”交易为由取消订单引发的纠纷。本案裁判明确了网络购物中消费者异常交易行为审查路径,并对经营者管理权限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合理范围和限度进行界分,对规范线上交易秩序,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推动作用。
上海市某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业主大会表决票送达即视为参与,业主未投票即视为同意已表决的多数意见。2021年,小区业委会在各楼大厅公告栏公告召开业主大会,同时在公告栏及其开设的微信公众号多次提示议事规则。后业主大会、业委会公告称,根据议事规则,案涉议题均获表决通过。某公司系小区业主,主张小区业主大会表决形式不符合《民法典》新增规定,遂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业主大会决议。该案经依职权提级管辖后,上海二中院依法进行审理。法院认为业主可通过《议事规则》约定参与表决的形式,同时业主委员会应告知业主召开业主大会的议题、提示特别约定条款、有效送达表决票,充分保障业主的知情权与参与权,据此判决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系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启动后,上海市首例依职权决定提级管辖案件。本案处理有效平衡基层自治与业主参与,在保障业主知情权与参与权的同时,认可小区业主约定参与表决形式的效力,对《民法典》新增条文的法律适用统一具有推动作用。
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同案外人服务合同纠纷另案审理中,与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某律师事务所签订了《诉讼投资合作协议》,约定由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垫付全部诉讼费用的诉讼投资服务,案件胜诉则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收取部分胜诉案款作投资收益,案件败诉则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担损失。另案判决后,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起诉请求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按约支付收益。经审理,法院认定,诉讼投资协议约定投资方同诉讼代理人高度捆绑、投资方过度控制诉讼、禁止投资信息披露的,有损诉讼秩序,异化司法的公共属性,背离息讼止争的核心价值,违背公序良俗原则,依法应认定无效。
本案系全国首例认定诉讼投资协议效力的案件,明确了诉讼投资协议应当依据公序良俗原则,综合考量交易模式类型、投资对象性质以及行业发展现状等因素,立足于具体条款内容对效力进行审慎认定。本案为后续类案审判提供了可借鉴的裁判规则和审理思路,也为诉讼投资这一新兴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作出了指引。
2015年房某、梁某以1:9的比例出资成立某持股平台,占公司总股本的35.49%。2016年,南京某投资合伙企业认购某持股平台新增出资,认购后,南京某投资合伙企业占合伙比例13.0833%。期间,南京某投资合伙企业与房某、梁某签署了若干协议,并设定了上市后回售条款,约定在目标公司完成IPO之日起6个月届满之日,南京某投资合伙企业有权通知房某、梁某、某持股平台要求回购其合伙份额,并以其发出上市后回售通知之日前30个交易日目标公司在二级市场收盘价算术平均值作为回售价款计算依据。2019年目标公司在科创板挂牌上市交易,上市后半年内目标公司股价高涨。2020年,南京某投资合伙企业发出《回售通知书》,要求房某、梁某、某持股平台按上市后回售条款回购其所持全部合伙份额。因对方未在约定时间内支付相应回购价款,南京某投资合伙企业遂提起诉讼。经审理,法院认为根据案涉上市后回售权条款约定,某投资基金主张的回售价格的计算方式直接与目标公司发行上市后的股票交易市值挂钩,且回购时间节点完全由回购权人掌控,该种计价方式涉及破坏证券市场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公序良俗之情形,应属无效条款。鉴于价格条款是系争回购条款的核心要件,对于南京某投资合伙企业的诉请不予支持。
本案中的上市后回售条款属于目标公司在申报作为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前,依规应予清理的对赌事项。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与二级市场股价挂钩的上市后回售条款无效,与证监部门监管规则具有一致性,一方面堵上了变相规避“必须清理的对赌协议”的漏洞,保障金融监管要求不被架空,维持了公众对IPO信息披露的信赖;另一方面有助于规范金融市场交易秩序,bob半岛在线登录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上海某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医疗公司)将价值50万元的呼吸机交给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物流公司)运输,为节省保价费而虚报托寄物价值为2000元。后某物流公司将该运输业务转包给案外人,案外人在实际承运时因操作不当发生事故引起火灾,呼吸机全部被烧毁。法院认为,某物流公司擅自转包造成承运货物毁损,构成重大过失,保价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某物流公司应当按照货物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但某医疗公司严重“低保”的不诚信行为,影响了某物流公司的正常商业判断,依据《民法典》可以减轻某物流公司的责任。据此,法院判决某医疗公司承担40%的责任,某物流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
本案确立了保价条款排除适用后的货物损失责任承担规则,有效平衡了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的利益,体现了公平公正的要求,对同类案件的处理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同时,本案的处理结果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利于促进物流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推动社会主义市场诚信体系日臻完善。
2019年,上海某贸易公司通过伪报成分含量的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金矿砂,偷逃应纳税款,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该公司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认罪认罚,因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建议海关对该公司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2021年,海关立案调查后认定该公司的行为构成走私行为,遂作出没收走私货物的行政处罚。该公司在提起行政复议未获支持后起诉要求撤销行政处罚。法院审理后认为行政处罚合法,判决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明确在行政诉讼中,对刑事案件转为行政处罚的证据材料,应按行政诉讼证据标准进行审查。当事人认罪认罚和不起诉决定查明的事实经人民法院审理后方可作为定案依据。本案裁判规则有助于促进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健全“刑行”衔接机制,有效衔接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
2020年,上海某工贸公司与蔡某续签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故发生争议,蔡某不再支付房屋租金。2020年12月,上海某工贸公司向蔡某发出解约通知,继而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上海仲裁委员会裁决,蔡某欠付相关期间租金构成违约,房屋租赁合同自解约通知到达蔡某时解除。上海某工贸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蔡某反映强烈,上海二中院依规邀请检察监督,拟定细化执行预案,并结合疫情因素积极协调方案。2022年7月,蔡某结清欠付租金,双方合意签订新的租赁合同,本案得到圆满解决。
本案系《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出台后,全国首例邀请检察机关监督的执行案件,有利于促进人民法院在新形势下不断提升执行工作能力,依法规范行使执行权。本案执行积极贯彻落实复工复产总体要求,坚持善意文明执行,从源头上妥善化解双方矛盾纠纷,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三效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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