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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浦法院:私房征收产权人过世征收补偿利益按遗产分配

发布时间:2024-08-22 12:57:40人气:

  半岛·BOB官方网站原告王某巧、王某英、王某林、王L向杨浦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分割上海市杨浦区松潘路XXX弄XXX号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款,由被告王某五分别向原告王某巧支付1,050,871.2元;向原告王某英支付105,871.2元;向原告王某林、王L共同支付1,200,871.2元。

  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杨某弟于2005年4月4日去世,生前育有王某巧、王某英、王某斤、王某五、王某群五人。

  2019年11月,杨某弟名下位于上海市杨浦区松潘璐135弄X号的房屋被依法征收,家庭内部经协商推举王某五为代理人,和征收单位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共获得征收补偿款5,580,341.8元。

  由于王某五拒绝将属于杨某弟的遗产(评估价格、价格补贴、套型面积补贴、按期签约奖、首日生效签约奖、不予认定建筑面积的材料费补贴、集体签约奖)共计5,504,356元分配给王某巧等四原告,故王某巧、王某英、王某林、王L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

  王某巧和王某英都在他处有福利性质的住房;王某林在2003年从单位购买了带有的福利性质的商品房,和王L均属于他处有房;王某群家庭在1997年单位福利分房后搬出去居住,之后购买了商品房居住;只有王某五一家和被继承人杨某弟一直居住在一起,故王某五照顾赡养较其他子女为多。

  被征收房屋房子是杨某弟的遗产,房屋征收后的评估价格273万余元可由五个子女每人均分,考虑到王某林、王L和王某群一家的户口在册,故可在价格补贴、套型面积补贴上适当给予一点,其他的奖励费应当归户口在册,王某五家庭享有。

  被告王某群、周某娣、王某月共同辩称,1997年周某娣单位增配了14平米的房子后,王某群一家搬出被征收房屋,后将增配的公房出售后购买了商品房,因儿子结婚需还债,将商品房出售,之后一直在外借房居住。

  针对王某巧、王某英、王某林、王L的诉请,同意将评估价格273万余元作为遗产由五个子女均分,王某林和王L因为户口在册,还可以适当多分。

  房屋被征收后,王某群、周某娣订购了安置房一套户口在册,款差价31万余元交给王某五,后来又补缴了房屋差价款18,000元给征收单位。

  杨某弟和配偶王某如共生育子女王某巧、王某英、王某斤、王某五、王某群五人,王某林和王L系王某斤的妻子和儿子;周某娣、王某月系王某群的妻子和儿子;陈某英、王Y系王某五的妻子和女儿。

  1980年2月24日王某如报死亡,2005年4月5日杨某弟报死亡,2006年4月17日,王某斤报死亡。

  王某巧、王某英早年出嫁至夫家,系争房屋由杨某弟、王某斤家庭、王某群家庭和王某五家庭居住。

  后王某群家庭于1997年分得福利公房后迁出居住,王某斤家庭于1999年以市场价购买了公有住房后迁出居住。

  2019年10月12日,上海市杨浦区松潘路XXX弄XXX号房屋所在街坊被列为房屋征收范围。

  房屋被征收前,王某林、王L、王某群、周某娣、王某月、王某五、陈某英、王Y八人的本市常住户口均在被征收房屋。

  2019年11月14日,王某五作为签约代表和房屋征收单位签订了《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该协议约定:被征收房屋性质:私房,认定建筑面积:全幢56.20平方米,未认定建筑面积:0平方米,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款为4,273,756元(评估价格2,732,050.6元+价格补贴815,855.4元+套型面积补贴725,850元),按期签约奖581,000元,按期搬迁奖50,000元,首日生效签约奖449,600元,搬家补助费1,000元,家用设施移装补贴2,000元,不予认定建筑面积的材料费补贴50,000元,集体签约奖150,000元,装潢补偿款22,985.8元。

  提供产权调换房屋两套:1、青浦区徐泾北24-05地块1幢中单元1503室,(设计)61.63平方米,优惠总价1,730,665.80元。

  王某群、周某娣订购青浦区徐泾北24-05地块1幢中单元X室一套;王某五、陈某英订购青浦区徐泾北24-05地块5幢东单元X室一套,以上房屋价格合计4,624,386.30元。

  征收补偿款用于支付上述房价款后,王某五领取了剩余补偿款955,955.5元。

  杨浦法院认为,被征收房屋系登记在杨某弟名下的私房,房屋被征收时,杨某弟已死亡,故征收补偿款可作为杨某弟的遗产。

  由于杨某弟生前未立遗嘱,其配偶及父母早于其死亡,故其遗产可由其子女王某巧、王某英、王某群、王某斤、王某五按法定继承原则继承。

  王某斤在杨某弟之后死亡,其继承的份额转由其法定继承人王某林、王L共同继承。

  房屋被征收后,王某群实际获得补偿利益为1,420,000元;王某五实际获得补偿利益为2,893,720.5元,余款1,266,621.30元也由王某五保管。

  原告王某巧、王某英早年出嫁至夫家,且婚后均分得福利性住房,故可适当少分,杨浦法院酌情确定各得640,000元;被告王某群家庭和王某斤家庭曾经长期和被继承人共同居住于被拆迁房屋,后王某斤家庭购买了商品性质的住房,王某群家庭获配福利性公房而迁出,但面积较小,故杨浦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及对被继承人的照顾程度酌情确定王某群家庭可分得1,300,000元,王某斤的继承人王某林、王L可分得1,000,000元。

  被告王某五和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对被继承人生活照料较多,且王某五家庭系实际居住人,故可适当予以多分,杨浦法院确定为2,000,341.8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 、第十条 、第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五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某巧征收补偿款630,000元;

  二、被告王某群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某巧征收补偿款10,000元;

  三、被告王某五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某英征收补偿款630,000元;

  四、被告王某群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某英征收补偿款10,000元;

  五、被告王某五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某林、王L征收补偿款900,000元;

  六、被告王某群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某林、王L征收补偿款100,000元。

  @旧改征收律师 上海动迁法网首席顾问,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合伙人雷敬祺律师认为:

  (1)私房征收产权人过世征收补偿款系遗产,有遗嘱按遗嘱分配,没有遗嘱按法定继承原则分配,享受过福利性住房居住不困难者可适当少分,实际居住或与被继承人共同居住着可酌情多分。

  (2)关于法定继承顺序,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继承人死亡的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转继承。关于遗产分配,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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