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123-2255
13866522458
上海市案例
推荐产品
联系我们

BOB半岛垃圾分类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BOB半岛·体育(中国)官方网站
手机:13866522458

咨询热线400-123-2255

发布 上海检察机关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7-05 17:50:35人气:

  2020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以下简称《社区矫正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社区矫正工作的专门法律。为全面贯彻习法治思想,深入落实社区矫正法及其实施办法,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与协作配合,提升全市社区矫正执法司法水平,在社区矫正法实施四周年之际,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与上海市司法局联合发布五件“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典型案例”。

  人民检察院在社区矫正检察工作中,应当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等方式,及时准确发现社区矫正对象有违法违规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等情形,对社区矫正机构未作出处理的,应当开展调查核实,依法提出监督意见。人民检察院应当树立溯源治理理念,推动法律监督由个案办理向类案治理延伸,提升监督质效。同时,应当加强与公安、司法行政、社区矫正等职能部门的沟通协作,实现信息共享、资源整合,增强预防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合力。

  社区矫正对象任某某,男,1988年1月出生。2020年5月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在奉贤区社区矫正机构接受社区矫正。2021年2月,任某某因在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日。同年3月,社区矫正机构以任某某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情节严重为由提出撤销缓刑建议,征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意见。奉贤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作出符合撤销缓刑条件的检察意见。后法院对任某某作出撤销缓刑决定。

  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该案办理为契机,联合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奉贤区司法局开展“社区矫正对象无证驾驶专项清查活动”,排查出多名社区矫正对象存在此类违法情形,并建议对违法情节严重的3名社区矫正对象提请撤销缓刑、收监执行,被社区矫正机构采纳。

  线索发现 奉贤区人民检察院在办案时发现,任某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多次无证驾驶,但直到被公安交警查处,执法机关才发现其违法违规行为,既危害交通安全,也不利于社区矫正监管。为强化溯源治理,奉贤区人民检察院在依法办理该案的基础上,联合奉贤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开展相关信息筛查,以犯危险驾驶或交通肇事罪、依法被吊销驾驶证的社区矫正对象数据信息为基础,精准查找、及时发现和依法处置无证驾驶违法行为。

  调查核实 奉贤区人民检察院积极与职能部门沟通联系,畅通相关信息共享渠道,在全区开展筛查监督。对查实确有无证驾驶情形的社区矫正对象,由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同时,建议社区矫正机构根据违法情节严重程度,对社区矫正对象作出惩戒决定,或提出撤销缓刑建议,并跟踪监督后续处理情况。奉贤区人民检察院先后在辖区内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对象无证驾驶专项清查活动”7次,共比对筛查218人次,发现6名社区矫正对象存在无证驾驶情形。其中3人违法情节较重,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日以上。

  监督意见 奉贤区人民检察院综合审查上述6名社区矫正对象无证驾驶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违法原因及受到的行政处罚等,建议社区矫正机构对其中情节较轻的3人加强针对性的监管和教育,对其中情节严重的3人提请撤销缓刑。

  监督结果 社区矫正机构采纳检察建议,对3名被处行政拘留十日以上的社区矫正对象,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的建议,后法院对3人分别作出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决定。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联合社区矫正机构对3名情节较轻的对象开展教育谈话,责令作出深刻书面检讨,并将对象家属纳入社区矫正小组,共同加强日常监管教育,监督社区矫正对象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社区矫正管理规定。

  为增强工作成效,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联合社区矫正机构开展主题为“学法知法守法,顺利度过矫正期”的在矫意识教育4场,教育社区矫正对象233人次。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还与奉贤公安分局、区司法局会签《关于开展社区矫正对象无证驾驶专项活动的工作办法》,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推动专项整治工作制度化、常态化,实现长效常治。

  (一)人民检察院应当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及时发现法律监督线索,提升监督的精准性和有效性。针对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中需要破解的业务难点问题,通过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等方式,能够及时发现社区矫正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精准提出监督意见,有效增强社区矫正检察工作效率效果。

  (二)人民检察院应当注重溯源治理,推动个案办理向类案监督延伸。人民检察院应当对标以检察工作现代化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要求,牢固树立新时代法律监督理念,依法能动履职,加强溯源治理。针对社区矫正监督办案中发现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一类问题,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抓前端、治未病”,由个案监督向类案监督转变,由事后监督向同步监督、事前预防转变,提高法律监督效能。

  (三)人民检察院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与信息共享,推动完善社区矫正衔接配合机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监督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规范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基础上,强化沟通协作,打破数据壁垒,建立长效机制,实现信息共享、资源整合,运用数字化、智能化方式开展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信息化水平,有效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

  人民检察院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应加大对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等终止矫正活动的监督力度。对拟提请撤销缓刑的社区矫正对象违法违规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要结合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审查判断。人民检察院可以对撤销缓刑的必要性开展辅助量化评估,并结合公开听证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准确提出检察意见,维护刑罚执行公平公正。

  社区矫正对象李某,男,1986年7月出生,某物流公司实际经营者。2022年9月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十个月,在金山区社区矫正机构接受社区矫正。2023年2月,李某因违规使用明火作业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五日。金山区社区矫正机构以李某在缓刑考验期内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为由提出撤销缓刑建议,并征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意见。金山区人民检察院全面开展调查核实,探索“撤销缓刑必要性量化评估”对李某是否达到撤销缓刑条件进行数据量化分析,并采用公开听证方式开展实质性审查,最终提出李某不符合撤销缓刑条件的检察意见,同时建议金山区社区矫正机构加强对李某的监管与教育。金山区社区矫正机构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终止对李某提请撤销缓刑程序,并对李某开展针对性监管教育。

  线月,金山区社区矫正机构向金山区人民检察院制发《征询意见函》,认为社区矫正对象李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规使用明火作业,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拟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

  调查核实 针对李某的违法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应当撤销缓刑的程度,金山区人民检察院开展以下调查核实工作:一是调阅李某原判法律文书、社区矫正档案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二是询问李某,开展访谈、实地走访。经调查核实,李某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表现良好,无其他违法违规记录;经营的物流公司有员工40余名、车辆20余辆,处于发展上升期;其因企业经营活动需要,申请经常性跨市县出行并获批准,在外出期间能遵守相关规定,定期汇报本人活动情况并接受检查;此次违规使用明火作业系因业务需要紧急出车,但车辆保险杠脱落,李某在情急之下无证焊接,违反了法律规定。三是创新设计“撤销缓刑必要性量化评估机制”,设定“原案社会危险性”“缓刑考验期表现”“单独考量项目”“否决项目”四个评价大项,设置相应权重赋值;从本案相关材料中采集信息数据,并进行转化与处理,作为量化评估要素,在四个评价大项中分别设置对应评价指标和分值;设定基础分100分,通过各项评估要素量化值,结合评价项目权重,得出撤销缓刑必要性的分值,对总分低于60分的社区矫正对象,提示可能符合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条件。通过量化评估,李某的违法行为尚未达到情节严重、应当撤销缓刑的程度。四是举行公开听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人民监督员作为听证员,围绕李某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悔过情况及社区矫正期间日常表现等,充分听取社区矫正专职干部、社工等意见,以及李某的陈述,并审查相关证据材料。经评议,听证员一致认为,李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表现良好,本次实施违法行为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险性不大,尚未达到“情节严重”标准。此外,李某系物流公司经营者,让其继续接受社区矫正也有利于保障企业持续经营发展,因此不建议对其撤销缓刑。

  监督意见 金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李某在社区矫正期间惯常表现良好,虽然本次因实施违法行为受到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但其主观恶性、社会危险性不大,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2023年2月,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李某不符合撤销缓刑条件的检察意见;同时建议社区矫正机构对李某加强针对性监管与教育。

  监督结果 2023年3月,金山区社区矫正机构书面回复采纳检察机关意见,终止提请撤销缓刑,并优化李某的社区矫正方案,教育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防止其再次违法违规。后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会同社区矫正机构回访李某经营的公司,督促李某增强法治意识,珍惜改造机会,认真接受矫正,依法经营企业,努力回归社会。

  (一)人民检察院在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中,对于社区矫正对象违法情形是否达到“情节严重”应当全面调查核实、综合审查认定。撤销缓刑是终止社区矫正、收监执行原判刑罚的法定程序,人民检察院应通过查阅档案材料、现场走访调查、询问有关人员等多种方式,充分开展调查核实,全面掌握社区矫正对象原判刑罚、认罪悔罪态度、社区矫正期间惯常表现、违法违规行为的社会危险性等方面情况。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的违法违规行为,不能简单以行政处罚轻重作为判断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唯一标准,应当综合审查、准确认定该行为是否具有撤销缓刑的必要性,确保刑罚执行公正性。

  (二)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社区矫正对象撤销缓刑必要性进行量化辅助评估。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认定社区矫正对象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各地执法尺度不一,影响刑罚执行公平性。人民检察院可以创新监督方式方法,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原判刑罚、社区矫正表现、实施违法行为的主观恶性、造成后果、继续接受社区矫正可能产生的风险等因素进行量化评估,辅助判断是否符合撤销缓刑的条件。

  (三)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听证方式开展社区矫正检察案件审查,以公开促公正、树公信。对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处理意见可能存在争议的社区矫正检察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主动开展公开听证,充分听取各方意见,更全面、客观开展审查监督。同时,在听证过程中应注重释法说理,积极回应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更高要求,实现监督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人民检察院在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中,应当监督督促社区矫正机构落实社区矫正法要求,坚持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相结合,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特点开展个别化矫正,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教育实效,着力将社区矫正对象改造成为守法公民。人民检察院应与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建立健全监督协作制度机制,推动社区矫正与检察监督工作提质增效,切实防止重新违法犯罪,共同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社区矫正对象陈某某,男,1989年6月出生,2021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同年10月因赌博受到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社区矫正机构警告。社区矫正对象张某,男,1984年10月出生,2021年2月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同年12月因未按时点名报告,经教育仍不改正,受到社区矫正机构训诫。社区矫正对象余某某,男,1995年12月出生,2019年9月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2021年10月又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2022年1月,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发现,上述3人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的教育改造效果欠佳,经与区司法局研究决定,依托闵行区社区矫正机构配备VR(Virtual Reality,虚拟现实技术)智慧矫正设备的优势,共同开发虚拟现实场景,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矫正;在个别试点取得良好效果的基础上,联合建立“VR+教育”个别化矫正常态化工作机制,在全区社区矫正对象教育矫正工作中全面推开应用,2022年2月至2023年12月共运用VR技术开展针对性教育1124人次。

  线月,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在社区矫正日常检察中发现,上述陈某某等3名社区矫正对象分别存在矫正期间违法违规、违反监管规定,或解除矫正后又重新犯罪的情形,反映出社区矫正机构教育改造工作质量与效果有待提升的问题。

  调查核实 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赴社区矫正机构沟通,了解陈某某等3人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认罪服法、参加各类矫正活动、受到奖惩或行政处罚等具体情况,并调阅刑事判决书、社区矫正方案、社区矫正警告或训诫决定书等档案材料。经调查核实,社区矫正机构未针对3名社区矫正对象的不同特点制定个性化、差异化的矫正方案和教育措施,确需采取针对性措施落实个别化矫正,增强教育改造实效,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监督意见 闵行区人民检察院结合社区矫正机构已配备VR等“智慧矫正”设备的实际,结合案件审查,认为可以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按照因人施教的原则实现个别化矫正。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向社区矫正机构提出建议:一是充分利用现有VR设备,开发“监狱生活”等虚拟现实场景,使社区矫正对象身临其境感受重新违法犯罪后被收监执行刑罚的严重后果,对上述3名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警示教育;二是将VR教育作为个别化矫正措施纳入矫正方案,引导社区矫正对象增强在矫意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自觉接受教育改造。

  监督结果 闵行区社区矫正机构高度重视,立即对陈某某等3名社区矫正对象运用VR技术进行针对性教育,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派员现场监督,并逐人开展谈话,督促遵纪守法,同时对VR教育效果作出评估。

  在探索适用VR技术开展个别化矫正取得初步成效的基础上,闵行区人民检察院积极推动拓展应用、建章立制,会同区司法局制定《关于社区矫正“VR+教育”场景应用促进个别矫正的实施办法》,对“VR+教育”的概念、场景、应用、检察监督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推进该项工作在全区常态化开展,促进社区矫正教育改造工作由“大水漫灌”向“精准滴灌”转变,着力把社区矫正对象改造成为守法公民。2022年6月、2023年8月,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与司法行政机关共同举办社区矫正专题开放日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至社区矫正中心参观,现场演示“VR+教育”个别化矫正工作,获代表委员等点赞肯定。闵行区委将“应用VR技术推进个别化矫正系统完善”纳入《闵行区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2023年工作要点》。

  (一)人民检察院在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中,应当监督社区矫正机构落实个别化矫正要求。社区矫正法规定,社区矫正工作应当坚持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人民检察院在开展社区矫正检察工作中,要牢固树立“标本兼治”理念,由以往重点监督社区矫正监管活动向督促提升教育帮扶实效转变。要监督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性质、犯罪原因、生活工作等不同情况和特点,开展个别化矫正、个性化教育,提高教育改造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人民检察院可以联合社区矫正机构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提升教育矫正实效。人民检察院可以联合社区矫正机构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提升教育矫正实效。人民检察院和社区矫正机构共同探索运用VR等信息化手段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个别化矫正,是落实社区矫正法“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要求的有效措施,是打造“智慧矫正”上海样本的有益探索。通过虚拟现实技术,搭建监狱生活、醉驾预防、禁毒教育等虚拟场景,可以使社区矫正对象在“元宇宙”中沉浸式接受法治教育,增强遵纪守法意识,真正改过自新,重新回归社会。

  (三)人民检察院应当与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推动社区矫正和检察监督工作水平同步提升。人民检察院应寓支持于监督,既要监督纠正社区矫正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也要协同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等职能部门,共同推进平安社会建设,会商研究和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工作机制,提升矫正改造质效,更好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同时,可以通过联合开展法治宣传、专题开放日等活动,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扩大工作知晓度与影响力。

  人民检察院在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中,应当重点关注保外就医等暂予监外执行对象的身体状况及疾病治疗等情况,发现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且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督促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收监执行建议。注重加强监督与协作,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会同社区矫正机构开展公开听证,邀请医学专家等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暂予监外执行对象病情诊断发表专业意见,全面客观作出审查决定,维护刑罚执行公平公正。

  社区矫正对象朱某某,男,1962年2月出生,2018年5月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同月,朱某某因被诊断患有继发性青光眼,眼压较高,如不手术治疗可能失明,被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在普陀区社区矫正机构接受社区矫正。2021年11月,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经过调查核实,并与普陀区社区矫正机构联合公开听证,认为朱某某经治疗后病情稳定,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且刑期未满,应当予以收监执行。2022年1月,经普陀区社区矫正机构提请、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审查作出符合收监执行条件的检察意见,法院决定对朱某某收监执行刑罚。

  线索发现 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在社区矫正检察工作中,发现朱某某因患眼疾需手术治疗而被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在社区矫正期间经治疗后病情逐步稳定,其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可能消失,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 一是调阅刑事判决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等法律文书,证实法院以朱某某患有继发性青光眼,眼压较高,如不手术治疗可能失明为由,对朱某某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二是调取社区矫正档案、原始病历资料,以及社区矫正期间就医、病情诊断等材料,并询问朱某某,向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了解其矫正表现,证实朱某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能够遵守各项规定,持续接受治疗,病情较为稳定。三是开展公开听证,听取多方意见。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会同社区矫正机构召开听证会,邀请三名医学专家作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全程参与,就朱某某病情所涉及的医学问题,及其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是否消失,发表专业意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人民监督员参与听证,听取多方建议。经审阅材料及现场询问,参与听证的医学专家提出“朱某某目前的眼疾可药物控制,也可选择手术治疗,临床更倾向于药物控制”的意见,听证员认为朱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持续接受治疗,病情已较为稳定,若病情诊断认为不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规定的严重疾病情形,应当予以收监执行。

  监督意见 2021年11月,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建议社区矫正机构组织对朱某某进行病情诊断,社区矫正机构予以采纳。根据医院诊断结论,2022年1月,社区矫正机构就提请对朱某某收监执行征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意见。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结合病情诊断结论、医学专家意见及听证意见,审查认为朱某某目前病情未达到保外就医的严重程度,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且刑期未满,遂向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朱某某符合收监执行条件的检察意见。

  监督结果 2022年1月,普陀区社区矫正机构向法院制发收监执行建议书。同月,法院作出对朱某某收监执行的决定。后朱某某被收监执行刑罚。

  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和区司法局以朱某某收监执行案为契机,与普陀区中心医院就定期组织本区暂予监外执行对象集中开展病情诊断达成协作共识,于2023年11月签订《上海市普陀区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对象病情检查合作协议》,建立由普陀区司法局制定病情诊断方案、普陀区中心医院开展病情检查、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全流程监督的协作配合工作机制。

  (一)人民检察院在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中,应当重点加强对暂予监外执行对象身体状况等情况的审查监督。人民检察院应当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提请、决定、执行、收监等全过程开展实质化监督,督促社区矫正机构及时掌握保外就医等暂予监外执行对象的身体状况及疾病治疗情况,每三个月审查对象提交的病情复查材料,每年定期开展集中病情诊断。对于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且刑期未满的对象,要依法监督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收监执行的建议,切实防止“一保到底”“纸面服刑”。

  (二)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公开听证,结合专家意见综合审查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是否消失。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判断暂予监外执行对象是否具有《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规定的严重疾病情形时,对于病情诊断所涉及的医学专业问题,可联合社区矫正机构共同开展公开听证,邀请专业医师、医学专家等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辅助对病情诊断书及相关病历材料进行审查,充分听取专家、听证员意见,全面审查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是否消失。

  (三)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卫生医疗机构等相关单位的沟通协作,规范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工作机制。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与专业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协作配合,统一执法理念和标准,建立完善暂予监外执行对象病情诊断相关工作机制,明确病情诊断工作标准、程序、内容和职责,进一步提升病情诊断规范化水平,确保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等活动依法规范进行。

  人民检察院在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中,应当依法能动履职,强化与社区矫正机构的协作配合与信息共享,及时发现法律监督线索。办理社区矫正监督案件,应当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查清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提出监督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检察听证,积极借助外脑,提升监督质效和司法公信力。

  社区矫正对象阴某某,男,1959年10月出生。2023年3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在杨浦区社区矫正机构接受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间,阴某某未向社区矫正机构申请外出即擅自离沪,经杨浦区人民检察院监督,杨浦区社区矫正机构决定对其予以警告,并佩戴电子定位装置,加强监管教育。

  线月,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发现,社区矫正对象阴某某于当日7时37分许越界离沪,后于当日下午回沪。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未接到社区矫正机构关于此次外出审批的通报,阴某某疑似擅自外出。

  调查核实 一是调阅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社区矫正对象基本信息表、社区矫正宣告书等法律文书和矫正档案材料,了解阴某某被判处刑罚等情况。二是向社区矫正机构了解阴某某矫正表现及此次外出情况,证实阴某某入矫后总体表现一般。本次外出前曾向社区矫正机构提出申请,但因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未获批准,后即擅自外出。三是会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询问阴某某,阴某某认为社区矫正机构故意设置障碍不让其离沪,故擅自外出。四是调阅审查阴某某外出审批材料,阴某某以参与外省市某法院相关诉讼活动为由申请外出,但无法提供法院传票等证明材料;向该法院了解核实,实际情况与阴某某所述不符。杨浦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社区矫正机构作出不同意阴某某外出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五是组织公开听证,邀请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和人民监督员参加,并责令阴某某到会。经听证评议认为,阴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违反监管规定,不服监督管理,在社区矫正机构不同意外出的情况下,擅自离沪,情节较重,在听证会上仍未认识错误,态度恶劣,应当依法予以惩戒。

  监督意见 2023年7月,杨浦区人民检察院向社区矫正机构制发检察建议书,建议依法对阴某某予以警告,并配戴电子定位装置,加大对其监管与教育力度。

  监督结果 社区矫正机构采纳检察建议,对阴某某作出警告决定,配戴电子定位装置,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派员进行现场监督。后阴某某在社区矫正机构教育引导下认识并改正错误,遵守法律法规,未再发生违反监管规定的行为。杨浦区社区矫正机构将本案作为警示教育案例,对辖区社区矫正对象开展了针对性宣传教育。

  (一)人民检察院在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中,应善于运用信息技术提升发现监督线索的能力。人民检察院应当持续推进数字检察战略,积极推动社区矫正工作信息的互通共享。通过调取社区矫正对象相关数据信息,与社区矫正机构外出审批信息进行比对分析,及时发现违规外出线索,督促和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一步完善监督管理机制,提升线索发现与监督纠正能力。

  (二)人民检察院办理社区矫正监督案件,应当充分开展调查核实,BOB·体育综合APP下载增强监督质效。人民检察院应当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调查核实权,在书面审查的基础上,通过实地走访、询问相关人员、核查台账信息等方式,全面开展实质化审查。同时,应当综合考量违规行为的主观恶性和造成的后果,以及社区矫正对象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的整体表现等因素。对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的社区矫正对象,应根据其情节严重程度,建议社区矫正机构给予训诫、警告等惩戒,或提请撤销缓刑。

  (三)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合,实现双赢多赢共赢。一方面,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与区司法局会签《加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与协作配合工作办法》,社区矫正机构支持配合检察机关通过查询、记录、保存相关工作数据信息,全面开展监督工作。另一方面,会同社区矫正机构制定《社区矫正对象外出审批事项听证工作实施办法》,做到“应听尽听”,提高外出审批管理的规范性和科学性,预防社区矫正对象外出期间违法犯罪及脱管情形发生,共同守好刑事执行活动“最后一公里”。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

推荐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