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上海海事法院充分发挥海事司法能动作用,持续深化海事审判精品战略,公正高效地审结了一批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在这批案件中,上海海事法院从确立裁判规则、创新裁判方法、体现服务保障功能等方面,精心评选出十大精品案例,现予以发布。
其中,(2021)沪72民初717号案例获评全国法院系统2023年度优秀案例分析评选优秀奖。(2021)沪72民初1369号案例入选上海法院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典型案例(第五批)。(2021)沪72民初1229号、(2021)沪72民初1584号、(2021)沪72民初507号案例入选上海法院“四个一百”精品案例。
该案认真贯彻党中央关于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决策部署,严格依据中国法律认定当事人权利义务,依法作出海事强制令,使中国企业及时取得物权凭证,实现自身权利,体现了海事强制令程序的公正与效率。
上海八面商贸有限公司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
预约保险合同对航次申报迟延的法律后果约定不明时,将有关“被保险人必须在货物出运前申报则保险合同生效”的约定解释为被保险人应当依法及时申报,当发生航次申报迟延但保险人已接受投保的,若保险人无法举证证明被保险人存在故意漏报、选择性投保、已知出险后补报或其他明显不诚信的情形的,保险人不得再主张保险合同未生效或者无效。允许善意的航次申报迟延被矫正。
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诉雷诺斯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公共卫生事件等因素常引发国际海运价格剧烈波动,签订长期固定价格运输协议的当事人以构成情势变更为由主张解除合同或者不承担违约责任的,需结合合同性质、可预见性、运价偏离的异常程度等综合判断是否突破商业风险,继续履行合同是否构成明显不公平。尊重契约、合理保护和鼓励诚信应是处理相关纠纷的主基调,在认定情势变更上应持谨慎态度。
尚和(上海)海洋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等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
本案系一起新类型大标的船舶保险纠纷案,所涉争议费用繁多,双方争议激烈,且涉及诸多法律适用难点。在调解难度较大,案件推进面临诸多障碍情况下,合议庭充分发挥专业审判司法效能,灵活采用多种方式,最终促成当事人以1.87亿的金额达成调解,调解协议签署后数日内被告即自动履行完毕。案件的及时妥善处理为新能源企业平稳度过难关、走出经营困境提供司法保障。
上海丹佑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诉掠食龙(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
在判断货运代理电子商务订舱平台经营主体的身份时,应根据业务实际履行情况确定其法律地位与法律责任。若仅作为平台提供方为他人提供网络协商沟通场所,未参与货运代理业务订单拟定、议价、修改、资金结算等环节,也未提供托书等委托材料,则该经营主体不属于货运代理人,而系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法承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责任。
排他性商业条款具有限制竞争的作用,应当从内容合约性、效力合法性和范围合理性三个维度进行审查。若对排他性商业条款的适用范围存在争议,应以充分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为原则,严格遵从文义解释方法,不对条款作扩大解释。
上海海通国际汽车物流有限公司诉上海泛亚航运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合同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负有就选择其中一个仲裁机构进行协商的义务。若当事人不能证明已就仲裁机构选择进行过协商,不能认定仲裁协议无效。若一方当事人同意由对方当事人在约定的仲裁机构范围内任选一个,双方可以对选择其中一个仲裁机构达成一致,不能认定仲裁管辖条款无效。
审理环境公益诉讼类案件,应注意刑事处罚与民事赔偿的有机协调。非法采砂环境公益诉讼的被告已经承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对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赔偿责任。非法采砂的直接行为人及实施接驳、运输等相关行动的人应就环境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深圳市新里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大连杰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本案系承运人更改目的港卸货后,承托双方就付款义务的履行产生的争议。约定目的港成为不安全港口,致使无法在约定目的港卸货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运人有权将货物在目的港邻近的安全港口或者地点卸载,视为已经履行合同,承运人已经收取或者应当收取的运费不应退还或者扣减。
本案中,执行人员秉持能动司法理念,在关键节点突出执行强制性,依法灵活地采取了查封措施,督促被执行人充分利用被“活封”的生产资料进行生产经营,既保证了申请执行人债权的实现,又帮助被执行人渡过企业难关,实现依法履职与服务大局、促进发展相统一。bob半岛在线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