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辆等候红绿灯的宝马X3轿车突然加速冲向正在过斑马线的行人,一路横冲直撞,不顾倒地的行人和鲜血,直至车撞到路旁边的围栏才被强制停下。
事后经警方查明,这场事故共造成了6人死亡,除5人当场死亡,另外一人在救护车赶来后抢救无效死亡,其中有两人已婚已育、两人已婚未育、还有两名儿童。另有20余人不同程度受伤。
在接受警方讯问时,温某称,自己当时精神并不正常,在事发前几天就认为车后有脏东西,想甩掉,直至案发时,温某仍认为车后有脏东西,迅速向前看因为向甩掉脏东西,所以没有看见前方有行人。
至于为什么撞完人后还要停下车撒钱。温某称是为了行礼,向助他成功甩掉脏东西的神表达感谢。
而温某家族并无精神病史,温某也从未有过在医院诊断精神疾病的记录,案发前温某也从未有过异常行为,因此法院驳回了温某的精神鉴定请求。
温某2000年出生,从小在东莞长大。在案发前约一年前,温某多次在抖音上发布含有名牌手表、带有名贵车方向盘等等的图片,把自己塑造成富家公子的人设,并一度吸引众多粉丝,温某沉浸在被追捧的生活中,渐渐快忘记了自己的现实生活,每天醒来就是打开手机,继续塑造自己的网络富家公子人设。
但“好景不长”,某位粉丝识穿了温某的谎言,并公开以某微博大V的账号揭露温某的谎言,识别出温某名贵手表箱包的p图痕迹,并告知大家温某真实的生活状况。粉丝们纷纷取关,并在评论及私信中谩骂温某虚伪、骗子。
颜面扫地的温某无法接受自己编织的美梦亲手被撕碎的现实,曾一度以酒度日,麻痹自己。
后来,经朋友劝诫,温某决定放下过去,重新开始。温某决定前往另一座城市生活。
临行前,他用花呗买了两条名烟向送给爷爷作为临别礼物。回到家被父母得知后,父母指责温某乱花钱、不懂节俭。
温某心想:“难得想孝敬爷爷却还是被指责,我做什么都不对吗,我活着是不是个错误。”
想起飞机快要起飞,满心懊恼的温某不再与父母争执,强忍着怒气,拿起父亲的宝马X3车钥匙前往机场。
但是在前往机场的路上,由于当时是晚高峰时期,车辆很多,温某准备走的路段异常拥堵。温某焦急地等待着,可是长长的车辆一动不动,温某准备跳转车头换个人少的路段走。
看着许多行人都在过马路,温某突然产生了想发泄怒火的念头,于是,便发生了开头的一幕。
广州中院一审认定,温某为发泄个人情绪,在广州市天河区故意驾车冲撞行人和道路设施,造成多人伤亡及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判处温庆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广东省高院表示,该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该院认为,温庆运的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后果极其严重,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予以严惩。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温庆运的死刑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刑法第115条的“放火、决水、爆炸……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是对“危险方法”的界分;“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是对“公共安全”的限定。
因此,如果危险方法不属于法律所规定的范围,或者行为侵犯的法益不属于法律所规定的公共安全的范畴,则就不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那么,温某开车朝人群冲撞的行为是否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危险方法”呢?
首先,温某的行为并不属于法律条文中列举的“放火、决水、爆炸”这些危险方法,而可能归为法律条文中的“以其他危险方法”。
我们认为,115条中的“其他危险方法”应当理解为该种方法至少与放火、决水、爆炸等手段具有相当的危险性。
而且应注意,造成的危险必须是实施这种方法本身所造成的危险,而非实施这种方法所导致的结果具有危险。
比如,实践中有些法院将偷盗井盖,由于地面上的缺陷造成过往行人及车辆的重大伤亡及损失,而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但是法院其实忽视了,偷盗井盖的行为本身并没有危险,只是偷盗井盖造成的结果——地面的缺陷,对过往的不特定人及车辆产生了极大危险,这是一种结果危险,就造成结果的方法即偷盗行为本身而言,并不具有对公共安全的危险性,其与放火、决水、爆炸这些危险方法有明显的区别。
因此,危险方法一定是指实施此种手段方法对公共安全产生危险,而非实施这种手段造成的结果对公共安全造成危险,后者并不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管辖范畴。
回到温某的行为来看,温某驾驶汽车向人群冲撞,这种行为显然已经对当前路口经过的行人产生了重大的安全风险,该行为产生的危险性已经相当于法律条文中已经列举的放火、决水、爆炸等这些手段,因此温某的行为属于危险方法。
“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生命、健康或者重大财产安全。对公共安全的理解可拆分为“公共”和“安全”两个方面。
通说认为“公共”就是“不特定多数人”。但是如果将不特定少数人或者特定多数人的安全排除在公共安全外,容易造成实践困境。
某房主违建房子,拆迁办派去七名拆迁人员对违建房屋进行拆除,房主开车朝房屋撞去,导致七名拆迁人员全部死亡。
如果认为违建房屋内拆迁的七名拆迁人员是特定多数人,而排除在公共的范畴之外,不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显然有失偏颇。因此,将“公共”理解为不特定或者多数人则可以有效解决上述难题。
至于“安全”,实践中将其内涵扩大为公众生活的平稳与安宁,BOB·体育综合APP下载但这似乎也有一个误区——将公共秩序等同于了公共安全,需要对安全的概念进行限缩,才能保障法不过度干预生活。因此,对于某些引起公众恐慌的行为,不宜纳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处理。
在本案中,温某驾车驶向正在过马路的行人,路上的行人数量众多,属于多数人,显然,温某加油门向人群冲撞的行为对公共安全产生了极大危险。
因此,温某的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要件,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且,温某的行为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了重大损失,法院判处死刑的量刑结论是妥当的。
温某一时的冲动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悲剧,年轻的温某也要为此付出应有的代价,等待他的是法院的死刑处置,希望由此能告慰事故受害者及家属。